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,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的8项权利。党章对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,体现的理念和逻辑非常鲜明:坚持义务本位、先规定党员义务再规定党员权利;坚持义务和权利辩证统一,但二者并非等量齐观,义务重于权利。较之宪法等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前、义务规定在后的立法体例,党章的这一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义。
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。党章总纲第一自然段开宗明义,“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,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,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,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,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,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。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。”党的性质、宗旨、领导地位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具有先进性,决定了党员义务优先于党员权利,只有自觉履行先锋队员的义务,才能加入党组织,进而享受党员权利。赋予党员权利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,履行党员义务体现了对社会的奉献。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要履行义务、担当使命。
这是由党员条件决定的。党员是一种政治身份,而非与生俱来的自然身份,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。党章第一章第一条明确,“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、农民、军人、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,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”,第二条规定,“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。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,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。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。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,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”,入党誓词中“拥护党的纲领,遵守党的章程,履行党员义务,执行党的决定,严守党的纪律,保守党的秘密”等内容无一不是义务性要求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,加入中国共产党,必须首先履行党员义务、时刻站稳人民立场、不谋求私利特权,要甘于吃苦、一心为公,甚至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能毫不犹豫挺身而出,甘于奉献。
这是由党章的发展历程决定的。七大党章第一次专门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,并把义务规定在先,权利规定在后。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上作《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》时说,“这些义务与权利的规定,将要保证我们党内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,将要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,并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”,“在党章上规定党员的这些权利,会要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,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”。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,均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,且义务在先、权利在后。行使党员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,对于共产党员来说,讲义务、担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。
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,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的8项权利。党章对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,体现的理念和逻辑非常鲜明:坚持义务本位、先规定党员义务再规定党员权利;坚持义务和权利辩证统一,但二者并非等量齐观,义务重于权利。较之宪法等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前、义务规定在后的立法体例,党章的这一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义。
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。党章总纲第一自然段开宗明义,“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,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,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,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,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,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。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。”党的性质、宗旨、领导地位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具有先进性,决定了党员义务优先于党员权利,只有自觉履行先锋队员的义务,才能加入党组织,进而享受党员权利。赋予党员权利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,履行党员义务体现了对社会的奉献。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要履行义务、担当使命。
这是由党员条件决定的。党员是一种政治身份,而非与生俱来的自然身份,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。党章第一章第一条明确,“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、农民、军人、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,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”,第二条规定,“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。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,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。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。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,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”,入党誓词中“拥护党的纲领,遵守党的章程,履行党员义务,执行党的决定,严守党的纪律,保守党的秘密”等内容无一不是义务性要求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,加入中国共产党,必须首先履行党员义务、时刻站稳人民立场、不谋求私利特权,要甘于吃苦、一心为公,甚至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能毫不犹豫挺身而出,甘于奉献。
这是由党章的发展历程决定的。七大党章第一次专门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,并把义务规定在先,权利规定在后。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上作《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》时说,“这些义务与权利的规定,将要保证我们党内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,将要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,并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”,“在党章上规定党员的这些权利,会要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,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”。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,均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,且义务在先、权利在后。行使党员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,对于共产党员来说,讲义务、担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。